皖国税发[2007]5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54号

全文有效

2007-04-0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慎重使用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作为税务行政管理中最严厉的手段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财产权的处分,一旦保全不当或执行错误,将会严重损害纳税人的权益,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影响国税机关形象,不利于和谐安徽国税的构建。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应当慎用税收保全措施。

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审批手续,逐级分别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审批确认后方可依法实施。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各级国税机关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牢固树立程序合法意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认真履行相关手续,不得随意执法,简化程序,防止程序上出现瑕疵。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和归档。税收执法文书是税务行政行为过程的记录,也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中认定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要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要求,正确制作、使用执法文书,做到资料齐全,填写规范,手续完备、适用正确,送达及时,保管妥善。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为依法推进我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精神,支持医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近期,互联网上存在一些自媒体上传部分个人所得税APP或办税小程序应用,诱导自然人通过其渠道留存其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