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6]14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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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142号

全文有效  

2006-06-2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发票使用范围,做好发票代码编制工作。要注意区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严格限定《机动车发票》的使用范围,避免两者混淆。《机动车发票》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票种代码为“21170”,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自行编制,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维护。

二、统计使用发票数量,及时上报发票印制计划。为了按时启用《机动车发票》,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科学预测,认真统计年内8月份—12月份《机动车发票》用量,并在6月30日前将印制计划按附表要求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三、广泛宣传发票政策,保证按时启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狠抓工作落实,加大宣传力度,辅导纳税人按照要求使用《机动车发票》,确保机动车纳税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四、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省局指定安徽天瑞印务有限公司统一印制全省《机动车发票》。安徽天瑞印务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要求,认真落实,确保《机动车发票》印制质量。

五、鉴于税控器具尚未使用,我省《机动车发票》将通过计算机开具。《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将于近期内下发给各地,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表(电脑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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