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4]19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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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的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191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4-12-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5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开具的非税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为了确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的顺利上传、比对,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代开税务机关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稽核系统,录入信息的采集口径见《代开国税机关稽核系统基本信息采集口径》。

   三、各级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最高开票限额暂设定为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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