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45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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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452号

全文有效

2004-12-14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安徽分公司)从2004年第四季度起,取消了市、县级分公司及全资加油站的会计核算职能,实行全省统一核算。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石油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包括全资加油站)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实行由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和县级分公司或中心加油站(以下简称县公司)预缴税款、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中石油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市、县公司及全资加油站(名单详见附件1),不包括接受中石油安徽分公司管理的控股、参股和特许经营的加油站。

  (二)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附设的零售商店或便利店销售中石油安徽分公司统一经销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以外的商品,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分别核算,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为了便于管理,中石油安徽分公司应在各县(市)设立分公司或中心加油站作为所在地所有全资加油站的管理机构,负责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除中心加油站以外的其他加油站不再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作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手续。

  (四)中石油安徽分公司在省内新建(或收购)的全资加油站,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中石油安徽分公司凭该加油站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调整核算范围。

  二、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中石油安徽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其经营的所有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由省公司统一采购,增值税进项税额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市公司、县公司及加油站发生的水电费、运费和零星办公用品采购支出,必须统一以由市公司名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由市公司统一申报抵扣。

  三、关于征税办法问题

  (一)预征率

  市公司和县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5%。今后,省局将根据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每年的税款结算情况,决定是否调整预征率。

  (二)税款计算

  省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全省汇总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省公司的进项税额-市公司、县公司的预征税额

  市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市公司本级的应税销售额×预征率-市公司的进项税额

  县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县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三)纳税申报

  1.市公司和县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根据本部及所属加油站销售情况,编制《中石油安徽分公司市、县级分公司销售情况表》(见附件2)上报省公司,同时抄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2.市公司和县公司应根据当期商品销售情况,计算本单位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规定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省公司应汇总统计市公司和县公司的销售额和预征税额,计算省公司本级应纳增值税额,并按规定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中石油安徽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省、市、县公司的发票领购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认证、报税,仍然按照现行规定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省、市、县公司向下属单位调运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关于其他问题

  (一)省公司统一核算后,省公司本级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由省公司保管,市公司和县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由市公司集中保管。对市公司和县公司的税务检查,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发现有瞒报应税销售额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就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为市公司和县公司的预缴税款,不得从省公司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市公司和县公司2004年12月底以前的留抵税额,在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并入省公司统一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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