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9〕50号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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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1999〕50号

全文有效  

1999-03-20

各市、地、县地税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打击各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票印制管理。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地税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发票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法规和地税机关的规定,印制、保管发票和领购、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发票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或者取得统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如实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开具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涂改、虚开、代开、转让、盗用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或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自行填开发票入帐,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等),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计入成本。

四、各级地税、财政、公安、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联系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使发票管理工作走向社会化。 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或取得发票和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审计部门肩负着加强财务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责,在日常财务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发票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或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予列支,拨款时予以扣除,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依法查处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发票等重大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活动,维护税收法纪。 监察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作为舞弊、腐败等违纪问题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督促经营者如实开具发票,消费者主动索取并保管发票。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须凭发票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否则,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五、税务部门要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发票管理法规及加强发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监督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发票,敢于揭发检举发票违法行为,维护发票管理秩序。对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实,要给予奖励,并负责为其保密。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37号)文件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涉及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制度和举报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六、各地可选择交通运输、饮食服务、建筑安装等发票,按发票顺序号每季摇奖一次。条件比较成熟的合肥、滁州、安庆、芜湖、淮南、黄山市可在4月份先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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