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8]5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处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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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处罚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54号

全文有效

1998-04-01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如何处罚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61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是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尽的责任。对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纳税资料的,可视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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