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1]136号

全文有效

2001-06-18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了解,在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问题上,各地掌握不尽一致。

  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对租赁业营业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明确租金支付期限的租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租赁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或凭据的当天。对于合同或协议中未对租金支付的期限作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据此,对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租金支付期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为: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计税;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计税,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计税。

  二、关于以押金冲抵租金征税问题对于违约或超过约定的期限未支付租金时,出租方以承租方的押金冲抵租金的,应视同取得租金收入,并照章 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出租方代收水电费、燃(煤)气费征税问题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出租方代收水电费、燃(煤)气费的业务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其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燃(煤)气费等可以扣除计税。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为依法推进我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精神,支持医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近期,互联网上存在一些自媒体上传部分个人所得税APP或办税小程序应用,诱导自然人通过其渠道留存其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