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税发[2009]23号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国税发[2009]23号

全文有效

2009-3-31

各区局、县局,市稽查局:

为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征管效率,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缴范围、方法

     (一)除主管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对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不论其是否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分月(季)按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按率预缴)。

各区、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扩大按率预缴的行业范围。

       (二)实行按率预缴的纳税人,季度预缴税款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适用税率

实际利润额=营业收入×预缴所得率

预缴所得率=行业平均贡献率÷25%

预缴所得率是根据上年度行业平均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率(以下简称行业平均贡献率)计算确定的。

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上年年度申报情况,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低于市局公布的最低预缴所得率的,按公布的最低预缴所得率预征税款;若高于公布的预缴所得率上限的,按实际计算预缴。

      (三)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测算情况,暂定2009年预缴所得率为:

服务业为10%-30%;

批发业为1%-10%;

零售业为3%-20%。

各区、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也可自行测算预缴所得率,并于每年4月15日前报市局备案。

(四)上年营业收入(年度申报表口径,下同)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没有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或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五)纳税人确定为按率预缴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填写统一制式的《查账征收纳税人预缴所得率确定通知书》(见附件),在一季度申报前送达纳税人;其月(季)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列第一项的第2行至第9行,第4行实际利润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填报;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此类纳税人日常申报的监控,发现未按规定申报的,应及时通知纠正。

(六)实行按率预缴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评估检查,由区、县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按规定办理,市局将组织核查。

           二、几点要求

(一)餐饮、住宿、娱乐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继续按《合肥市娱乐业、服务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合财税[2007]332号)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一季度申报前,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建账建制,辅导其规范核算,改善财务管理,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未按规定建账建制的,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纳税人上年年度申报计算的实际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其以前年度亏损。

(四)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取得应征税的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入等营业外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所得,应并入当期实际利润额一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纳税人的行业判断,根据其上年度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实际主营业务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均按优惠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查账征收纳税人预缴所得率确定通知书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抄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印发

打印:彭书琴  校对:所得税处 程尧      份数:14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为依法推进我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精神,支持医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近期,互联网上存在一些自媒体上传部分个人所得税APP或办税小程序应用,诱导自然人通过其渠道留存其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