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93]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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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皖政[2017]132号),此文件已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皖政[1993]23号

失效

1993年4月15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应税品种,均应依法及时足额征税。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决定从1993年起,将桑蚕茧、苗木产品收入列入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

  二、自文到之日起,统一执行国务院调整后的农林特产税税率。新列入征税品种的桑蚕茧、苗木产品收入,税率分别规定为6%和5%,其它应税品种税率和附加规定仍按省政府皖政[1989]35号文件执行(具体见《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品种、税率调整表》)。省财政厅财农税字[1990]第112号文件对水果、水产品、果用瓜、原木实行临时减征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程序。国务院国发[1993]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减免,应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其中对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纳税确有困难和贫困户减免税照顾,由纳税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财政所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林特产税列入市、县预算。为调动市、县征税积极性,新增农林特产税收入仍全留市、县,省不参与分成。各地可继续按照省财政厅财农字[1989]256号文的有关规定建立“扶持发展农林特产生产资金”,本着“取之于特产、用之于特产”的原则,专门用于发展农林特产生产,培育农林特产税税源。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征收农林特产税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把征收农林特产税作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财政机关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源头征管,不断完善征管措施,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         附件: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税率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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