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2年10月4日
1987年4月1日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由于我省行政区划作了一些调整,特别是今年撤区并乡后区划变动更大,省政府原制订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目前情况。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修订如下:
一、将原一类地区中的“黄山市(指原太平县)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汤口镇”扩大为“黄山市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区”。即一类地区范围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
二、将原二类地区范围缩小为“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乡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属其他建制镇政府驻地,黄山、徽州区除列入一类地区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其中“县市的近郊乡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名单,报我厅备案。
三、将原来的三、四类地区合并成三类,即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均为三类地区。
四、占用国营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和农垦、劳改、劳教农场)的耕地,按照当地行政区域的税额标准执行。
五、此修订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省政府皖政(1987)70号文件制定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标准和我厅财农字[1987]第450号文件有关征税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修订对照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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