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1]457号

全文有效

2001-12-21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宣地税[2001]3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帐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水利基金的依据。对帐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按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帐证不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14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号文件的通知》(皖地税[1999]154号)规定:对于上年无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可按今年实际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月计征水利基金。

  三、对于上年和当年均没有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帐款,如预收帐款属定金性质,不作为销售收入;如属于预售房款,则作为销售收入计征水利基金。

  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皖政[1992]83号)规定:各类企业在岗职工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各单位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职工筹取“基金”,并集中一次缴给征收部门。此条款已明确规定了企业负有代扣缴水利基金义务和缴纳期限。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为依法推进我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精神,支持医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近期,互联网上存在一些自媒体上传部分个人所得税APP或办税小程序应用,诱导自然人通过其渠道留存其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