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办发〔2008〕12号安庆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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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宜政办发〔2008〕12号

全文有效

2008.06.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6月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07〕2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创造更优投资环境,市政府部署开展了我市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5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3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14项(下放管理层级9项、合并同类事项2项、其他处理3项)。现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完善配套机制,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针对审批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流程;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实施;同时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工作,对新设定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相关部门统一申报,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公布后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3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依  据

备  注

市交通局

1

海员证批件

《关于授权省外经贸委、省
交通厅办理海员证批件的批复》(皖政秘〔1996〕194号)、 《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 作若
干问题的通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市 文 广 局

2

在古建


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
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3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
整行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
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市人口计生委

4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
〔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依  据

备  注

市国资委

5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中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
号)明令取消










6

对微利或亏损企
业印花税分次贴花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地字〔1988〕第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7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审批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令第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
行政审批
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8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国务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9


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
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10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
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
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依  据

备  注










11

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12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13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14

经贸仓库、冷库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15

物资储运系统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16

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依  据

备  注










17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18

石油企业生产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19

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20

邮电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21

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22

特种储备资金审核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23

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依  据

备  注










24

电力行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25

煤炭企业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26

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27

基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明令取消







28

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29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依  据

备  注







30

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31

民用船舶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32

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33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34

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依  据

备  注







35

油锯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36

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37

弹条扣件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38

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39

轧钢辊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依  据

备  注







40

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41

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4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消

4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的转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明令取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管 理
实施机关

备注






1

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审批

《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

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3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

主管地税机关


4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

主管地税机关





5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6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广

7

练歌厅、舞厅、音像出租、艺术摄影摄像、艺术培训、街头小型演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各区文化管理部门


8

打字复印、出版物出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各区文化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

9

城区乡科级以下公务员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

各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合并同类事项(2项,并为1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备注




1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跨县(市)的审批权限为安庆市地税局,跨县(区)所属区域的审批权限为县(区)地税局

2

跨市(省辖市)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其他处理(3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调整后
项目名称

备 注



广

1

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变更名称

市地税局

2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的通知》(宜政办发〔2006〕14号)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后
实施机关

备注

市人事局

3

市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改制转企提前退休核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的通知》(宜政办发〔2006〕14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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