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2009〕7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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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淮政办〔2009〕7号

全文有效

2009.02.26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购买商品房房产契税优惠幅度。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降低个人转让住房征收营业税年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鼓励市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市财政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五、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前置条件,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放大项目贷款额度。各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的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六、放宽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实行预销售资金监管。对于完成单栋楼总投资额25%的,可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监督管理使用。

七、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本市市区购买住房的,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方面限制,在还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均可按规定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还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公积金贷款保证金降低到5%。允许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为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住房;允许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对已经公开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出让方原因难以全部交付用地的,若企业已按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且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可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时序安排,对已交付的地块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九、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辖三区,濉溪县可参照执行。

十、本意见自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本意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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