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9.9.16
随着改革发展,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后续出台的文件对有关征收政策、管理等重新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为了统一政策口径,规范征管,更好服务缴费人,参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要求,现将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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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01.07 |
皖地税〔2004〕9号 |
2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1.02.24 |
皖地税函〔2011〕78号 |
3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文件的通知 |
1999.05.31 |
皖地税〔1999〕154号 |
4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涉及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7.06.29 |
皖地税政四字〔1997〕253号 |
5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中央企业、省级企业缴纳水利基金问题的批复 |
1998.07.17 |
皖地税函〔1998〕115号 |
6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省供销社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 |
2005.07.06 |
皖地税函〔2005〕252号 |
7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7.09.21 |
皖地税政一字〔1997〕446号 |
8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范围的批复 |
1997.11.03 |
皖地税政一字〔1997〕490号 |
9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
1999.06.16 |
皖地税〔1999〕185号 |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现作如下解读:
公告中《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废止文件涉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份、地方教育附加2份、文化事业建设费2份。这9份文件一定时期内对加强非税收入征管、优化服务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等形势发展变化,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用,后续出台的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正版)、《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收政策、征收管理等已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基于此,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视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公告发布《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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