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9.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10月31日我省将正式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零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零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申报;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同时,安徽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发票申领、代开、查询、验旧、认证业务)将暂停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上午8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按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4日24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下载离线开票授权,以保障在停机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如联网登录后发现离线开票时长、离线开票金额为零且无法更新,请及时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修改。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安徽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安徽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安徽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附件:停办业务明细表
附件
停办业务明细表 (停办时间:2019年10月25日零时至10月31日8时)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停办具体事项 |
1 |
税务登记类 |
纳税人开业(含跨区域报验) |
2 |
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 |
|
3 |
登记跨区迁移 |
|
4 |
注销税务登记 |
|
5 |
发票管理类 |
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
6 |
增值税发票领用 |
|
7 |
增值税发票冲红 |
|
8 |
增值税发票验旧 |
|
9 |
增值税发票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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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增值税发票退回、缴销 |
|
11 |
发票领票人变更、领用份数变更 |
|
12 |
增值税发票认证、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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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增值税发票查验 |
|
14 |
税控设备类 |
税控设备发行 |
15 |
税控设备变更 |
|
16 |
税控设备抄报税 |
|
17 |
税控设备清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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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申报征收类 |
增值税申报 |
19 |
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 |
|
20 |
消费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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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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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口退(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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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成品油库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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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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