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8]22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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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22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管理是保证车辆购置税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抓紧做好发票印制工作,确保1999年1月1日起及时启用。

  二、手工票由市、县国税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发票规格、内容、印色安排印制,不得擅自变动。计算机票由地、市局根据各县(市)所需印制数量向省局集中办理批印手续,到定点承印企业印制。

  三、机动车辆销售发票的有关印制、使用、保管及违法(章 )处罚,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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