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8]20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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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20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6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精神, 现将税收罚款收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当场处罚罚款的收缴问题

  (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被罚款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的罚款,国税机关执罚人员可填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直接向违章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收取现金税收罚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市、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二)市、县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领发、票款的结报缴销以及税收罚款的解缴入库等管理工作,单独建账建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票款安全。

  二、关于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及税款滞纳金

  (一)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违章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其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均使用《税收罚款收据》;违章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账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纳税人以现金形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以转账形式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及税款滞纳金,应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票据的领发、票款结报缴销;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规定的口径,办理其入库和核算工作。

  (四)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及税收滞纳金,属于“两税”(消费税、增值税)的收入范围,其收入实绩应列入“两税”收入指标进行考核。以上请各地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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