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8]20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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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1998]204号

失效

合肥、蚌埠、芜湖、阜阳、滁州市、宿县地区、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1998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各牌号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如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

  二、其他牌号卷烟按1998年5月份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如实际销售价格高于5月份销售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如实际销售价格低于5月份销售价格的,按5月份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

  三、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

  四、烟厂实际销售卷烟价格低于产地零售价格(含增值税)35%的,各地应报送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产地零售价格的调查情况等资料,由省国税局根据规定的权限核定或上报总局核定其计税价格。

  五、各地对本地烟厂生产的各牌号规格卷烟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并按要求填列《各牌号规格卷烟情况表》,于10月底前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六、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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