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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60号
失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和均衡入库,根据征管法和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 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两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城市地区纳税人年应纳“两税”税额在一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纳税期限为五日;年应纳“两税”税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纳税期限为十日;年应纳“两税”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纳税期限为十五日;年应纳“两税”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农村地区(包括县城关和县级市市区)纳税人年应纳“两税”税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纳税期限为五日;年应纳“两税”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纳税期限为十日;年应纳“两税”
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纳税期限为十五日;年应纳“两税”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预缴税款的数额按照上年应纳税额的平均数计算,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较大的,可以按照上月实现税款预缴。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得擅自改变。纳税人不按规定的纳税期限预缴或缴纳税款,各地应严格按征管法第二十条 规定加收滞纳金。上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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