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2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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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2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1998]245号

失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我局于1996年4月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征字[1996]141号),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所持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开业登记,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二、为了加强部门配合、取缔无照经营,防止税收流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工商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皖地税[1998]206号),各地要紧密结合《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三、对零星、分散且经营不正常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可以酌情办理简易税务登记。

  四、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对《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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