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0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省局决定三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洪治社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流转税处、涉外税处、所得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处、计会处、监察室、稽查分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日常事务由办公室负责承办。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今年全省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检查范围全面检查各地税收执法的情况,着重检查1997年以来的情况,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涉税文件;重大问题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包括:
(一)检查各地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各地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各种会议记录、办公会议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
(三)对前几年查出的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是否已全部纠正。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等。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三)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扣除范围;对应税交易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等。
(四)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界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等。
(五)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缴税款,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六)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七)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八)有无完成税收任务后,有税不征的问题;有无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九)有无以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十)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国税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各地应按照省局的要求,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国税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省局将组成检查组,有选择地对5-6个地市进行重点检查。
五、时间安排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自查阶段为1998年7月1日至7月1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7月16日至8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六、问题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国税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具体执法行为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国税机关必须纠正。
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同级国税机关要向其提交请求纠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对国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国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国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税干违纪问题的,交由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对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克服消极厌战情绪,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并明确一个科室为牵头单位,有关科室协调配合。
被检查的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工作要排出具体时间表,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确保自查和重点检查任务的完成。要重整改,重实效,切实把该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各地要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要把执法检查同贯彻落实省政府皖政[1998]19号文件结合起来,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
对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收政策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要把执法检查同各类日常税收检查结合起来,统筹计划,合理安排,既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又要防止检查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各地市局要于1998年9月20日前向省局上报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包括检查组织情况、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善税收执法状况、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也一同上报。省局于9月底对各地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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