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有关社保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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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有关社保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1.29

根据《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芜医保〔2019〕78号)精神,自2019年12月1日起,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现就“两险”合并实施后有关社保费征缴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自2019年12月1日起,将原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统一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征收。“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口径执行,缴费费率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实际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口径执行,缴费费率仍执行2%(即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三、自2019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9年12月份之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按照“两险”合并实施前的补缴办法进行,即仍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费种名称、对应的原缴费基数口径、对应的原费率进行补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9年12月份之后(含12月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两险”合并实施后的征缴办法执行。

四、温馨提示:根据市六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精神,我市“两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并明确了“四统一、两确保、四优化”的政策措施。这是对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素和环节的优化整合,更有利于广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缴费和享受有关保险待遇,并没有取消生育保险这个险种,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负担。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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