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进口原油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21号
全文有效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进口原油增值税抵扣事项的请示》(闽国税直业[1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94年至97年11月30日期间委托进口原油取得的进口完税凭证,请你局发函有关代理方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核实有无重复抵扣。经核实无重复抵扣的,应责成企业重新申报补办手续,并加盖“已申报”印章,由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2号文规定对其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减。
此复。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