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2.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 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9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0 16: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 公告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省税务局制定本公告确定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 明确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兼顾新旧政策衔接,公告对我省的印花税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具体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为便利纳税人申报印花税,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

  (二) 清理我省不再符合规定的印花税文件

  根据印花税法和配套政策文件,我省对不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进行了废止。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电子文书网上送达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电子文书网上送达的通知

 为积极响应国家 “互联网+”行动计划,以互联网增强公共服务能力的号召,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打造高效的服务型税务机关,2015年10月1日起,我局在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启用跨区域建安业务办税套餐功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启用跨区域建安业务办税套餐功能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展“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全省税务机关(不含厦门)从2020年10月26日起对跨区域(含省外和厦门)的建安纳税人可...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社保费申报缴费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社保费申报缴费的提醒

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请各缴费单位尽快办理减免期费款申报缴纳。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

闽人社文〔2021〕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贵适用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贵适用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家部署,2020年我省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允许自愿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1年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