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22〕2号
全文有效
2022.12.16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办税便利性,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月分期缴纳,其余纳税人实行按半年缴纳。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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