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8年税收月、旬快报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计函[1998]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1998年税收月、旬快报制度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1998年税收月快报项目在现行1997年税收月快报基础上作如下调整:(一)在第40项“营业税”下,增加第41项“其中:中央级收入”和第42项“地方级收入”;(二)取消第58项“3其他企业”;(三)取消第70项“税款滞、罚收入”及第71项“其中:中央级收入”、第72项“地方级收入”,将其收入分别列入相关税种之中;(四)取消第87项“专项调节税”。
二、税收旬快报项目及口径与1997年相同。
三、报送方式:税收月快报采用通用报表TAXBLE软件用广域网报送,税收旬快报用传真或电话方式报送省局计财处。传真号码:0591-7821483电话:0591-7098412四、报送时间:税收月快报为每月后第二、三天(节假日顺延),税收旬快报为每旬后第二天(节假日顺延)。
为保证新报送方式的平稳过渡,1998年一季度税收月快报采用广域网和传真方式并行。希望各地抓紧时间,认真布置,保证1998年税收月、旬快报及时准确报送。
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1998年税收月快报(传真表式)及口径(略)
2、1998年税收旬快报项目及口径(略)
3、1998年税收月快报参数文件、审核公式及各地上报代码(略)
4、税收月快报操作程序(四个软盘文件另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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