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19
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等政策规定,如果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3月1日之后,如果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
一、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在一季度申报期前尚未开具发票的。
三、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四、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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