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行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闽财税〔2020〕5号
全文有效
2020.3.5
闽财税〔2020〕5号 国家税务局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住建厅,各设 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要求,现就免征部分行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将 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免征范围由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扩大至旅游行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 览景区管理两类),相关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免征医疗机构 2020 年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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