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0.3.25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应保尽保,确保全市城乡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但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延长缴费期间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月底前未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发生医疗费用的,应先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予以报销医保费用,7月1日后补缴人员按2020年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延长缴费期后补缴的,等待期为60天,缴费之前和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其他事项按原政策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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