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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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20.3.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规定,现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和部分后续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一)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有关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资料文件。税务机关对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需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二、后续管理要求

  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按照此公告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关于《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一)明确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闽财税〔2014〕13号)规定的备案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有关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以及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精简为3项留存备查资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我省规定,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有关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文件,增列为享受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后续管理要求。

  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公告》执行期限

  本公告适用于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按照此公告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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