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政二[1997]117号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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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榕地税政二[199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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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市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增发了岗位补贴,这就使得部分干部职工的月工薪收入达到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应重视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应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公民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每个单位(以下称作扣缴义务人)均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各单位领导应积极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并督促、支持财务部门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工资、薪金收入指:各单位(含内部各部门)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各类补贴及津贴。各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个人的工薪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均应依法予以扣缴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并同时报送付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行停止支付其应其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五、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收入,不扣或少扣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办理扣缴税款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对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付给2%以内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和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七、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在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过程中,若对税法和政策规定有不明确的,可向当地地税机关咨询。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并主动帮助做好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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