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7]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26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1997]39号(抄件))称:
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和第二款“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峻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务院1957年1月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上述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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