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政二[1997]27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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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榕地税政二[1997]27号

全文有效

  鉴于我市桑拿浴室及卡拉OK厅中部分服务人员个人收入较高的状况,为了对这些从业人员的收入进行适当调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决定对这些行业中收入较高的部分人员所取得的收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人员对象:

  桑拿浴室中的推拿服务员和场地经理,卡拉OK厅包厢中的服务员和场地经理。

  二、桑拿浴室中服务人员按推拿房间核定,每间不少于两人,每人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200元;核定场地经理不少于一人,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00元。

  三、卡拉OK按包厢核定,每间包厢中服务人员平均不少于1.5人,每人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不抵于200元,核定场地经理不少于一人,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00元。

  四、福州市市辖五区、福清市、长乐市各征收单位在核定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他各县征收单位在核定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可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上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的由企业负责缴纳。

  五、各征收单位应认真地进行调查摸底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以保证对上述人员的核定征收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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