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6]88号
全文有效
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漳国税政[1996]172号)收悉。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6]20号文“对 企业生产的原料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中规定的“30%比例”如何确定问题,我 们意见,对上述规定的比例计算,各地(市)国税局根据企业的生产配料和核算的实际情况,可按数量也可按金额确定其计算比例,计算方法确定之后应保持相对稳 定。
此复。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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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