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税函[1996]131号文有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6]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96]13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换证工作的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的换证工作统一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底前)。主要工作是传达总局文件精神;进行纳税户摸底;开展换证宣传、发布换证公告(省局将于5月中旬在《福建日报》连续刊登《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加大换证的宣传力度)
等。
(二)换证实施阶段(7月至9月份)。在全省各地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确保新证及其副本在10月份以前全部换发完毕。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份)。换证结束后,各地要自行组织验收,并于1 0月10日前向省局书面报告本地的换证情况,并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同上报。省局将抽调各地、市干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的换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便向总局上报工作总结。
二、关于税务登记表、登记证的印制。为了保证全省换证工作的统一、规范进行,省局将统一制作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框架和内芯、副本封套和内芯,6月底送达各地、市使用。请各地依照总局的质量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报告省局征管处。
三、有关登记证的工本费结算办法将另行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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