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6]1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23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摘转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