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75号
失效
2004年11月4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税局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征收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综116号)中对玻璃砂、型砂、标准砂规定的税额标准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中对石英砂税目的解释不一致,难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不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归属石英砂税目范围,适用税率为3元/吨。
为统一税额、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即:玻璃砂、型砂、标准砂按石英砂3元/吨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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