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4]25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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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此文件中本级机关的补充规定已被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53号

已被修订

2004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90]闽税政三字第8号)中第九条、第十一条进行修改,取消“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内容,修改为: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注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占地面积、免征税额和免征理由。同时,应报送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搬迁决定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日常管理,并建立定期跟踪管理制度。对上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应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归入企业征管基础档案。要建立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台帐,分户登记减免税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一季度内,将上一年的减免税情况报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台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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