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37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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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通知

闽国税函[2004]37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12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饲料产品检测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4号规定执行,即:"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我省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确定问题仍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确定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4号)规定执行。

  三、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按产品具体品种进行质量检测。对检测合格,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饲料产品,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税务局备案,并于每月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

  1、省局指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

  2、《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第二联;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免税饲料产品,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税务局备案,并于每月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

  1、该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办理饲料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免征增值税情况报市局备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取消当年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税款。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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