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实行汇总和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3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12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文,批复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福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福建公司")以设区市分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福建省烟草公司以设区市分公司为单位统一缴纳增值税。现将上述三家企业实行汇总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石化福建公司和中石油福建公司下属县(市、区)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97号)文件的规定,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二、福建省烟草公司下属县级烟草公司改制后,取消法人资格,由设区市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必须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文件批准改制的市县烟草公司,未改制或未经批准改制的县级烟草公司的税款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福建省烟草公司设区市分公司下属县(市、区)营销部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和《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未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项情形的,由福建省烟草公司设区市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税款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改制的福建省烟草公司县级烟草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在处理库存商品时,应按销售处理,以全省统一调拨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福建省烟草公司设区市分公司;设区市分公司凭县级烟草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五、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税政征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县级局对中石化福建公司和中石油福建公司下属县(市、区)加油站进行专项检查,不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一律由县(市、区)加油站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加油站和县(市、区)烟草营销部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凡发现少缴的税款,一律就地补征入库。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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