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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59号
失效
2004年5月3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规范我省旅游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省旅游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329号文件执行,旅游企业支付的陪同费、旅游管理费、租车费、过路过桥费、以旅行社名义缴纳的行程责任保险、旅行社购买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矿泉水及全伴导游个人的吃、住、行等费用,不得扣除。
二、交通费所得税扣除凭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329号文件有关规定,旅游企业代旅客购买的机票、船票、车票这3项交通费用允许以复印件作为扣除凭证,但应同时附以下资料:对当地组团的,附组团合同并列明行程和人数;对外接团的,附外接合同或结算单并列明行程和人数。
三、对国内游中,少数、少量难以取得发票的,税务部门应责令旅游企业取得发票;无法取得的,按照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在过渡期内,以地接合同、结算单、以及银行付款凭证,作为规定扣除项目的有效凭证。
四、加强旅游企业其他收入管理。由于各旅游企业在内部管理上有多种形式,如对导游按接团人数收取管理费、对各营业部内部承包收取管理费等等,对旅游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和其它收入,也应并入经营收入,依法纳税。
五、为宣传福建旅游事业,同时解决门票作为旅游纪念后的旅游企业财务列支凭据问题,对旅游团组购买门票后又需要开具发票的,景点售票处可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中应按规定填写开票单位、人数、单价、金额等,并同时在已购门票的发票联、存根联上加盖"已开发票"戳记。景点所需的"服务业统一发票",由景点管理部门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购买。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