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9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12号)转发给你们。对达到移送标准需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税务案件,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按照该规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