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报告
闽地税发[2004]7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
我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后,迅速转发给各设区市局,要求设区市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贯彻情况报告如下:
一、省局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全系统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大力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充分发挥农村干部与农民经常接触的优势,聘请他们为义务宣传员,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及时、全面地了解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借助电视、报刊、互联网、电子触摸屏、税收宣传栏等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
三、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各县(区)地税局要和国税局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要在对本辖区个体共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定额的方案,在定额核定工作中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
四、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五、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六、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地税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税的,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户的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
七、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组织调查小组深入基层就相关涉农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展开检查,对发现不认真落实优惠政策等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