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2003]综274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2003]综27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上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现根据《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要从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体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实现“一增三保”的目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求,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农村中小学校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经费的来源渠道,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上下达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各地要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民办教师退养补助,不得用于支出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税费改革中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一)建立由县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保障机制

  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规定的职务津贴和岗位补助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级国库按时足额发放,对地方出台的各类津贴补贴,教职工与公务员一视同仁,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建立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必需经费,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不低于省定标准,并依法确保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学校的公用经费,该经费在扣除学校按省上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不含济困助学部分)后,其余应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统一设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由县级教育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商得同级财政同意后下达执行。

  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调剂或截留。具体管理办法依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文件执行。

  (三)建立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应根据省上要求三年内完成现有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农村税费改革省上转移支付教育专款中,每年划出不低于30%的经费用于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县级财政部门也要在预算中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对辖区内的校舍安全负责,做到早发现、早监控、早改造,并将中小学危房改造纳入农村“一事一议”范畴。同时,要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危房改造,争取与全省同步,用3年时间消除现存D级危房。要建立新增危房预警和正常改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师生安全。要继续征足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向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教育经费,也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形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和修缮。

  (四)建立健全化解“普九”债务的有效机制。

  办好农村教育,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职责,也是加强对农村工作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方面。要坚持农村义务教育走持续发展的道路,营造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对各县(市、区)“普九”中形成的债务,应由各级政府承担。各地政府要认真清理税费改革前的“普九”债务,制定具体的还债计划,根据财力安排偿还债务专项经费,以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济困助学机制

  要关注和解决好农村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就学问题,抓紧建立健全资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就学制度,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按规定从学生缴纳杂费中提取部分助学金、社会捐资、集资等设立专项济困助学基金,逐步帮助学校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损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并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二、优化资源,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科学规划和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要与农村税费改革相协调,与中小学危房改造相结合。通过布局调整,扩大办学规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农村教育投资效益。在推进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报送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闽教[2001]财44号)精神,结合乡镇区划调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从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出发,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对于布局不合理的危房学校要先行安排撤并。布局调整中应重视、加强少数民族和老区学校的建设,提高这些区域的办学水平。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分离出来的学校的布局调整。

  各县(市、区)要根据乡镇区域实际情况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原则上按一个乡镇建一所初中和小学相对集中并壮大中心小学的规划进行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九年一贯制。新规划中的乡镇和新区建设也可将幼儿园、小学、初中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集中布局,以利于教育资源共享。在布局结构调整中,要明确调整腾空后的校产、地产仍属教育资源,撤并后空余的校舍可举办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职业学校以及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活动中心,或通过置换方式,盘活教育资产。

  三、加快改革,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各地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的精神,在充分考虑山区办学实际、保证边远乡村九年义务教育对象的就读需求和通学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核定农村中小学校编制。在核定编制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农村寄宿制学校应按50:1的比例配备生管教师。撤消农村学区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择优聘任。清理清退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对“停薪留职”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分流转岗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可按照我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执行。构建农村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投入。

  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和财务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杜绝挤占、截留、挪用现象。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若干意见》(闽教[2001]财15号)。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理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审计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加强审计监督,严格财务管理。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闽地税函[2004]3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部分提前退休员工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3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部分提前退休员工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闽地税政一[2003]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闽地税函[2003]2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发票名称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发票名称的通知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闽地税政一[2003]1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1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