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泉地税发[2003]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1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各级地税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审核手续前,要认真核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如发现假证、一证重用、持证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等问题的,应及时填制《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工作联系单》(见附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对主管税务机关通报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核实处理完毕,并将核实处理情况通报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工作联系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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