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闽委办[2003]7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20日
根据《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3〕3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各市、县(区)财政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为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提供财力保障。
省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根据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实际净减收情况,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适度倾斜。根据我省现行的财政体制和各地的财力状况,省转移支付主要补助县(市);市辖区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厦门市实行自费改革。省转移支付按照统一公式测算。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选择因素和采用的数据公开、透明。
二、转移支付补助数额的确定
省财政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政策调整造成的净减收额以及各地的财力状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转移支付额=五保户人员补助+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乡镇机构运转支出补助
(一)五保户人员补助。根据各县(市)农村五保户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五保户人员补助=五保户人数×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二)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按照各县(市)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和村组织运转基本支出需求数计算确定。
1、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上的县(市),按实际减收数的70%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2000-2002年该地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70%
2、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下的县(市),按实际减收数的70%或村组织运转基本支出需求数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2000-2002年该地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70%]或[村干部人数×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村行政区划数×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000元)]
(三)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按税费改革前各地(含市辖区)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乡村两级办学支出数全额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地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该地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乡村两级办学支出的三年平均数。
(四)乡镇机构运转支出补助。根据各地(含市辖区)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支出、优抚支出、其它支出数和各地财力状况分档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地乡统筹净减收转移支付=该地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支出、优抚支出、其他支出的三年平均数×补助系数
补助系数:各县(市)人均财力1.2万元以下的享受省一般转移支付的困难县(市)为100%,1.2-1.5万元的为80%,1.5-2万元的为60%,2万元以上为40%,市辖区为40%。
三、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补助实行分级负担。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额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各地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和补助数额要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可收取的税费和国家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各地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的监督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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