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税款账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449号
全文有效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税款账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莆田税发[2003]122号)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的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即企业实际收到增值税退还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此复。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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