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文[2003]201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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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宁政文[2003]20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市房地产发展较快,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契税收入快速增长,特别是农业特产税缓征后契税已成为我市农业税中最有潜力的税种,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强化契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契税征管要立足自征。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年底前要把委托土地、房产部门代征的契契税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好职能,组织好契税征收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县乡机构改革,调整充实农税征管机构的力量,把农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契税征管上来,充分发挥农税征管队伍的作用,建立新的契税征管体制,规范契税征收程序,杜绝跑、冒、滴、漏,做到依率计征,据实征收,应收尽收。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征收的一种税。“先税后证”是纳税人先纳税,后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契税征管机制,是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

  1、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从征、管、查三方面入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方面,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主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沟通,查询所需要的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以及权属转移等方面的资料;另一方面,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协税护税机关,有义务及时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有关出让、转让时间、成交价格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并协助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2、法院、公安、纪检、监察、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协助税收征收机关作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

  3、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对房产证、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时,要联合财政部门对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

  4、各协税护税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把好征管源头,互通信息,从严整顿税收治理环境,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确保我市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三、健全完善直征运行程序

  1、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要通知纳税户到财政征收机关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要求出具契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2、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要给财政机关提供一份作为征纳税款的依据,并通知业主到财政机关申报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在办理土地审批发证时要求出具完税证或免税证明。

  3、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擅自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房屋、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和减免税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大契税稽查力度,堵塞征管工作漏洞,维护税收政策严肃性。一要把契税稽查纳入各级财政农税稽查体系,保证契税稽查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的检查。做好契税征收工作不单要对纳税入进行稽查,而且要对相关部门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核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其完税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进一步完善契税征管。目前,我市大部分县(市、区)制定的标定地价与当前的市场价格存在着一定差距,由此造成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出现评估失真、税赋不公、税收流失的现象。为了维护税法的客观性、公正性、严肃性,各县(市、区)财政征收机关要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城区各地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析,对城区不同地段的地价和房价进行全面修正,出台客观公正、符合实际的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用于房地产二级市场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转移中评估或计税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建立奖惩、举报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一要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鼓励群众对偷逃税的人和行为积极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二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三要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的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结合这次检查清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多年积累下来的清收清缴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组织人员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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