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闽财税[2003]4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4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相关人员” 不包括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者为本企业职工支付(或报销)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财产性支出符合国税发[1995]115号情况的,依照该文规定的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账面上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分配给个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分配给个人或转增个人股本的,应按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通知第一、二条从2003年度开始执行;第三条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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