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0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根据该《办法》规定制定了《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略)
2、《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附文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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